武汉“摸狗”命案改判 认定正当防卫这个案子很典型( 七 )

  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看 , 没有证据证明杨建伟兄弟二人具有合谋伤害彭某的主观故意 。 杨建伟在彭某出言挑衅 , 并扬言报复后 , 准备刀具是出于防卫目的 。 彭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 , 杨建伟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 。 彭某冲至杨建伟家门口首先拳击其面部 , 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某胸腹部 , 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 彭某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 , 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 , 却持刀捅刺彭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 。 彭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 , 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 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属于防卫过当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当彭某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建平 , 面对挑衅 , 杨建平未予理会;彭某与杨建伟发生打斗时 , 杨建平仍未参与 , 说明杨建平主观上没有伤害彭某的故意 。 彭某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 , 打倒在地 , 双方力量明显悬殊 , 此时杨建平持刀刺向彭某 , 是为了制止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 , 属于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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