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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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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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杭州建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赔偿案
\n本案要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 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 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 因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特定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 为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 国家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作出了专门规定 。 因此当事人申请公开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的信息 ,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 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
\n案号:(2017)浙行申318号
\n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n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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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申请公开房屋所有权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 行政机关可告知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何登勇与奉节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n本案要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 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 , 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获取 。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 告知其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询 , 并无不当 。
\n案号:(2017)渝行终206号
\n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n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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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公开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张红与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n本案要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 , 相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 《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主体的限制更加严格 , 即只有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这种特定主体才有权利基于私权申请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 。 因此 ,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公开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
\n案号:(2019)辽02行终109号
\n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n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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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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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采取有限公开原则 , 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不同
\n我国之所以采取有限公开原则 , 是因为登记资料的查询是有特定目的的 , 既然有特定目的 , 只有符合这些特定目的的人才有查询权 , 也只有在这些特定目的的范围内 , 登记资料才需要提供 。
\n“有限公开原则”与公平原则相联系 , 公平原则也就意味着登记资料的公开不仅需要考虑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主体的查询权 , 也要考虑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权利 , 不动产登记可能牵涉权利人的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 如果随意公开 , 对权利人是不公平的 。 只有对于确实有知情需要的人或者机关 , 法律才需要赋予其查询权 , 如果当事人毫无交易意愿 , 只是为了其他目的而想获得查询登记信息的权利 , 无疑对登记簿权威性会产生某种损害 。
\n也因为对登记信息采“有限公开”的原则 , 所以对于登记信息查询的限制不仅是程序上的 , 而且是实体上的 。 也就是说 , 登记信息并不是任何人只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 就可以查询他想要的有关登记信息;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才有查询的权利 , 没有查询权的人就算履行程序 , 也不能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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