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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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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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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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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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 , 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 , 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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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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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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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 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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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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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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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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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 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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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 , 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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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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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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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府公开办公室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的复函》(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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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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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363号)收悉 。 经研究 , 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 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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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 , 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 , 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 , 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 。 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 , 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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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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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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