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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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有限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不一样 ,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于行政机关行政信息的了解 , 因为任何人都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 , 因此 , 政府信息公开一般没有限制 。 当然 ,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有关个人情况的信息查询也是有条件的 , 必须证明有利害关系才能查询 , 这和登记信息查询限定的原理一致 。 故此 ,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与政府信息公开其原则不一样 , 要适用不同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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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李显冬主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法律适用问答》 , 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 , 第323-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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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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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法的规定和理论上说 , 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是完全不同的制度 , 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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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目的不同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我国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 促进依法行政 ,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 《物权法》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制度旨在贯彻落实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 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 提高交易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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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位阶不同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 而《物权法》是法律 ,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 此外 , 即便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是法律 , 《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和复制的规定 , 也属于对特殊的政府信息即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方式的特别规定 , 应当适用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 故此 , 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来规避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和复制的规定 。 因此 , 不动产登记资料虽然属于政府信息 , 但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而只能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 , 依法申请查询和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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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 , 除了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外的不动产信息 , 如土地确权信息、社会主义改造时形成的房屋档案资料等 , 可以适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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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程啸、尹飞、常鹏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理解与适用》 , 法律出版社2017年出版 , 第121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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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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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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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但是 , 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 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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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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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 , 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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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 , 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 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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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 , 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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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 , 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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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 , 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 , 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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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 , 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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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 , 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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