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新政印发!旧住宅区公开选择开发商模式开启( 四 )

所谓“业主表决推选” , 即由全体业主通过公开方式接受符合条件的不特定多数的市场主体的报名后 , 按照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确定的规则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之中直接表决推选出项目的市场主体 。 此种方案设定的法律依据主要为《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为充分尊重业主对物业的处置权限 , 故在《实施细则》中创设了“业主表决推选”的方式作为公开选择方式的一种 , 供旧住宅区项目业主在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 同时 , 为与《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政策进行衔接 , 《实施细则》规定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 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

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 考虑到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已经提前取得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 故为适当简化市场主体选择流程、提高选择市场主体的工作效率 , 故《实施细则》中规定 , 无论是采取“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方式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 , 均采用“评定合一”的方式选定 , 即由依规定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 , 负责评标或谈判并径直选定市场主体 。 为充分体现业主的意志 , 《实施细则》同时规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中的业主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相应比例 。

No.4

资格取消情形

为确保旧住宅区项目的稳步推进实施 , 防范市场主体或其控股方倒卖、变卖项目 , 故《实施细则》中规定经公开选定的市场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应当承诺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 , 不得通过转让市场主体的股权(合伙份额)或其他方式变相转让项目 。

此外 , 《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几种情形 , 如产生规定情形之一的 , 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同意 , 可以取消市场主体资格;情形包括:

1、在选定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恶意串通等情形且查证属实的;

2、违背承诺转让市场主体股权(合伙份额)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转让项目的;

3、 自被选定为市场主体之日起两年内 , 仍未完成与项目首期全体业主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署工作的 。 其中 , 第3种规定的情形 , 主要参考《暂行措施》的相关规定 , 旨在通过设定合理工作时限敦促市场主体和业主及时完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等工作 。

为引导业主理性表达补偿诉求 , 敦促市场主体与权利主体及时完成签约工作 , 同时形成签约倒逼机制 , 《实施细则》中规定发生上述第3种规定情形 , 市场主体资格丧失的 , 项目同时终止并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 且自市场主体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旧住宅区项目的城市更新改造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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