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20年前诈骗案 已故民营企业家获改判无罪( 三 )
对此 , 最高法在充分阅卷掌握现有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反复论证 , 最终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担任厂长并承包经营的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 , 在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的冷轧板购销交易中 , 虽4次未将发货通知单的结算联交回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履行结算手续 , 但在4次提货前 , 已向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 , 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 。
最高法认为 , 原判将赵明利的行为表述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 , 属于事实判断错误 , 不符合案件客观真相 。 在双方长期的交易中 , 赵明利具有正常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能力 , 对所购买冷轧板的大部分货款已结算并积极履行了支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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