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20年前诈骗案 已故民营企业家获改判无罪( 四 )

  最高法认为 , 赵明利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其后 , 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 , 并具有正常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能力 , 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 , 亦未实施逃匿行为 。 虽在是否已经付清货款问题上 , 赵明利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发生了争议 , 但这是双方对全部交易未经最终对账结算的原因 , 不能认定赵明利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 。

  因此 , 最高法指出 , 赵明利是按照双方认可的交易惯例和方式进行的正常交易 , 不能认定其被指控的4次提货未结算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综合以上 , 最高法认定 , 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 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不构成诈骗罪 。 原判未按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去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未能严格把握经济纠纷和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 , 认定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 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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