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解释 降低刑责年龄起点( 三 )


一方面,“情节恶劣”与“以特别残忍手段”存在并列关系 。通常而言,“以特别残忍手段”可以作为“情节恶劣”中的具体情形,这在分则罪名中已有所体现 。然而,该规定中的“以特别残忍手段”是出现在结果要件中 。换言之,该规定的结果要件采用了“情节+结果”的双重规定模式,用“以特别残忍手段”对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结果予以限缩 。因此,笔者认为,既然“以特别残忍手段”已在结果要件中得到相应评判,那么该规定的“情节恶劣”就不应再将“以特别残忍手段”纳入自身范围,否则,就会造成重复评价 。
另一方面,“情节恶劣”的考量内容较广 。由于涉及追诉与否的问题,该规定中的“情节恶劣”不应局限于客观层面,而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该类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情况和未成年人本身乃至被害人因素等相关情节予以全部考虑 。这些情节主要包括:其一,涉及行为的相关要素,如犯罪场所、除结果要件中“以特别残忍手段”以外的犯罪手段等;其二,涉及行为人的相关要素,如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后表现等;其三,涉及被害人的相关要素,如被害人过错等 。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解释 降低刑责年龄起点】总而言之,在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时,需要重点把握好罪名要件、结果要件和情节要件之间存在的层层递进限定关系,以此实现社会保护与儿童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精致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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