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印發“掛證”專項整治補充通知,自查自糾延長至3月31日( 三 )
三、注冊單位或個人一方反映與另一方不存在聘用關系 , 而另一方不予配合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的 ,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一方申請及其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勞動仲裁、司法判決等材料 , 直接辦理注銷手續 。 對于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 ,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一方申請將相關人員列為注冊狀態異常 , 并向社會公示 。
使用被標注為注冊狀態異常人員參與工程投標的 , 有關單位應當要求其本人到場;申請企業資質的 , 資質審批部門應重點核查;對于正在擔任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負責人的 , 應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 , 將對仍被標注為注冊狀態異常人員進行重點排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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