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簽了合同收了23萬房款卻不賣了,法院怎么判?( 六 )
本案中 , 權某、陳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 , 權某依約向陳某支付了購房定金及首付款 。 因公積金貸款審核未通過 , 導致權某剩余房款未獲得公積金貸款 , 雙方發生爭議 , 權某同意將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給陳某用于購買房屋 。 陳某作為房屋出賣方 , 應履行協助買房人辦理房屋過戶這一附隨義務 , 全面實現雙方當事人買賣房屋的合同目的 。
郫都法院認為 , 權某因未能申請到公積金貸款 , 依據合同約定權某應在辦理過戶手續時補足差額 , 而要求陳某再次協助其辦理貸款的手續 , 未取得陳某的同意 , 雙方就再次辦理貸款未達成一致 。 陳某認為權某不付款 , 向權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時 , 不享有約定解除權或者法定解除權 , 該通知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 因此 , 陳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 , 法院不予支持 。 現權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630000元 , 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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