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簽了合同收了23萬房款卻不賣了,法院怎么判?( 二 )
根據合同約定 , 權某可以分三步完成房款支付 。 首先需在簽訂合同時向陳某支付定金5萬元 。 接著 , 等到權某交易房屋遞件成功、房管部門出具交易《取件單》當日再支付首付款41萬元 。 而剩下的40萬元則以公積金貸款的形式支付 , 由貸款機構直接劃撥給陳某 。
與此同時 , 權某與陳某約定 , 在2017年6月30日前 , 備齊辦理貸款所需的相關資料 , 前往相關貸款機構簽訂貸款合同 。 屆時 , 如果權某不能申請到貸款或貸款額度不夠 , 就在辦理交易房屋遞件過戶手續補足差額 。
定金、首付、提交貸款資料……一切就這么順利地進行著 , 直到2017年8月4日 , 買家在付了23萬給房東后 , 公積金中心駁回了權某提交的貸款資料 , 不久后 , 陳某也提出解除買賣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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