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在环保风暴中被列入整治范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否应予补偿
2007年 , 甲镇政府将收回的一块儿近5000平方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 连带着码头一起转让给了陈先生 。 原来地块上建有三栋低层楼房 , 受让后 , 陈先生又在上面建设了若干厂房 , 用于生产经营 。 2017年 , 应环保大趋势 , 当地县政府开始整治一些散乱差的非法码头 。 而本案陈先生经营的码头恰好被列入了整治范围 。 虽然涉案码头及地上部分建筑物是通过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方式从镇政府处受让所得 , 但码头和建筑物并没有合法的建设手续 。 县政府遂以陈先生经营的码头属于污染环境的非法码头为由 , 责令关停并限期自行拆除 。 对码头周边的建筑物以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及产权证明为由 , 认定为违法建筑 , 责令陈先生限期自行拆除 。 因涉案码头及部分建筑物早在陈先生受让前就没有取得相关建批手续及产权证明 , 所以当地镇政府出面向县政府说明了这一情况 。 为了尽快开展关停取缔非法码头的工作 , 县政府私下与陈先生签订自愿腾退协议 , 约定县政府给与陈先生40万搬迁补偿 , 另外批一块地儿供陈先生重新建厂经营 , 而陈先生则需限期腾退涉案厂房及码头 , 归还涉案地块儿 。 县政府还约定 , 如若陈先生不按期搬离 , 则按照违约处理 , 将指令由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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