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在环保风暴中被列入整治范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否应予补偿( 二 )
陈先生与县政府签订自愿腾退协议后 , 在规定期限内搬到了新建厂房处 , 随后镇政府就组织人员将涉案地块上的全部建筑物拆除了 。 但另陈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 , 当其来到县政府要求兑现协议约定的补偿时 , 县政府却不认账了 , 原因是当时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调走了 , 新来的领导对此事不清楚 , 不好跟进 。 就这样 , 陈先生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 , 以县政府不履行补偿协议违法为由 , 要求法院判令县政府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责任 。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主张 , 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判定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关键在于判定涉案自愿腾退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11)项的规定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 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 又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 ,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 属于行政诉讼法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 综合前述法条的规定可知 ,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 ,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 涉案自愿腾退补偿协议的双方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人(陈先生经营的企业) , 签订目的是县政府为了开展关停取缔非法码头的行政管理需要 , 且双方各自约定了权利义务 , 显然归属于行政协议一类 , 即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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