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补偿太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行政机关强行将房屋拆除如何维权?( 二 )
律师听取张先生对自家案子的讲述后 , 向张先生介绍了承办此案的策略 , 并得到了其的认可:
第一步 , 以征迁方做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为由 , 诉至法院 , 请求撤销 。 因为征迁方并未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机关、调查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 , 对案涉房屋进行合法合规的认定和处理 。 因此 , 法院以镇政府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撤销 。
第二步 , 以区政府为被告 , 以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请求 , 诉至法院 。 在庭审前 , 张先生考虑到在走完强拆诉讼后再走赔偿程序可能会消耗很多时间 , 遂决定增加了一项赔偿请求 , 因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 ,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 所以张先生在一审庭前向法院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 , 主张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准 , 参照相近地段国有土地上相似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 由此 , 这一步对于本案的成功与否就变得尤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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