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补偿太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行政机关强行将房屋拆除如何维权?( 三 )

庭审中 , 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点:

1、区政府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

庭审中 , 我方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案例可知 , 强制拆除主体不明时 , 宜推定系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部门实施 。 本案中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系由当地区政府为征收责任主体的 , 所以本案的强拆主体应推定为区政府 。

2、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

庭审中 , 我方将当地县法院做出的判令撤销责令违法通知书的判决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 由此主张案涉房屋并未违法建筑 , 因为相关部门并未依据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并处理 , 原告张先生一家世代居住此地 , 并未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 也未违反标准的宅基地面积 , 具有获得征迁补偿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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