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费等应明码标价——中消协回应汽车消费维权热点问题( 三 )
别拿“三包”当不合格挡箭牌
一些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质量不合格车辆 , 却以汽车“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承担退货责任或相应赔偿责任 , 有违法律规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即俗称的汽车“三包”规定明确提出 ,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 , 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 , 不得出厂销售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如果经营者出售的是不合格产品 ,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 消费者要求退货的 , 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 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 , 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交付产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 , 经营者还负有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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