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称“老年代步车非机动车” 被判“退一赔三”( 四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7258-2004)规定 , 汽车为由动力驱动 , 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 包括整车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 。 业内专家表示 , 本案中该四轮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及非机动车的范畴 , 而应被认定为机动车 。

  该案件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金多米公司销售过程未告知车辆属性 , 合格证标注的厂家“山东德州金多米电动车”属于虚构 , 其行为构成欺诈 。 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知晓这类电动车不办理牌照、不交纳保险、所谓“上路违章不受处罚”等情况 , 所以一审法院仅判决支持退货退款 , 不支持增加三倍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 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告诉中国之声采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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