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诉讼中,被征收人仅对拆迁事实及主体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二 )
1998年1月 , 石某与该村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2005年6月 , 石某与该村签订了《农村集体第二轮土地承包补充合同》 , 据实地勘察 , 石某宗地的现状为荒地 。 2015年5月 , 石某以区政府强行铲除并占用其承包地行为违法 , 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依法确认区政府强行铲除并占用其承包地行为违法 。
法院裁判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 , 区政府是否强行铲除并占用石某承包的土地及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 , 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起诉的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但是本案中根据石某提供的证据 , 其承包的涉案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实施了征收 , 石某诉称区政府于2012年6月对其承包的土地实施了强行铲除并占用的行为 , 但其提供的证据是2007年其他土地被征收的视频 , 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 不能证明区政府对石某承包的土地强行铲除并占用 , 所以法院驳回了石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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