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诉讼中,被征收人仅对拆迁事实及主体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五 )

本案中 , 区政府依法实施了征收 , 且有证据证明前期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协议书等文件系由区政府发布或签署 , 区政府如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 , 将可能被推定为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 , 如果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背景下 , 任何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力 , 如果民事主体实施违法强制拆除将可能涉嫌民事侵权甚至犯罪 。 本案中 , 虽然经一审法院实地勘查 , 涉案土地为荒地 , 但从石某书面和听证中反映的情况看 , 其原有承包地上曾有过温室等但后被强制铲除占用 , 且石某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亦能够反映出涉案地块上发生过强行铲除行为 , 特别是该地块紧临主干道 , 按照当地规划已难以恢复原状 , 石某已无法自行利用 。 因此 , 石某已经就强制活动的事实发生及适格主体履行了初步举证义务 , 不宜由其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 所以本案最高院指令省高院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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