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跟村委会签补偿安置协议, 就能直接拆土地承租人的房子吗?( 四 )
第二 , 本案同时存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和征收补偿法律关系 , 二者不可相互否定或者代替 , 而是交叉并存的 。 因此 , 被告以原告与第三人存在民事合同关系为由主张本案是民事案件范围是错误的 。 因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履行纠纷 , 而且对于补偿款的划分也没有争议 , 都认为地上附着物是属于谁的 , 补偿款就应该归谁 , 这也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规定 。 因此 , 本案不存在民事争议 , 提起的也自然不是民事诉讼 。 而本案的争议是 , 因被告错误的认为只有对第三人进行补偿的义务 , 在没有对原告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前 , 就采取了强制清理的执行措施是否合法 , 以及是否应当行政赔偿的问题 , 因此本案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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