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造假求职财务总监 法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二 )

  几天后 , 张某入职该科技公司 ,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 约定试用期为2017年8月8日至同年11月7日 。 同时 , 科技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若被查实在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资料 , 科技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 。 后来 , 科技公司向张某发送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以张某“在入职人员面试登记表中工作情况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

  张某不服科技公司的行为 , 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但是 , 开发区劳仲委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

  张某不服仲裁结果 , 起诉至大兴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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