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造假求职财务总监 法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四 )
在庭审中 , 科技公司提交了7份当事人为张某的裁判文书 。 这些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至2018年期间 , 张某先后就职于某物业管理公司、某节能科技公司、某水务公司、某石油投资公司 , 且在4家公司都担任财务高管类职务 , 月基本工资均在2万元左右 。 但是 , 其中2家公司以提交虚假资料为由在试用期内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 1家公司以擅自离岗为由在张某工作5个月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这7份裁判文书中有5份支持了张某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 张某通过这些诉讼 , 获得53万元的工资和赔偿金 。
登记内容不符事实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 , 在该案中 , 科技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 张某若被查实在应聘中向科技公司提供虚假资料 , 科技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张某在面试登记表工作经历一栏中填写曾在某创业板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信息 , 与事实不符 , 科技公司以“在入职人员面试登记表中工作情况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 大兴法院最终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 , 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 ,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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