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遭价格欺诈如何维权?法院提醒抢购时多留意( 五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首先该合同未成立 。 法院认定 , “检查订单”页面中约定消费者下单为要约 , 网站发出送货确认才构成承诺 , 现消费者购买商品 , 阅读使用条件并同意 , 视为双方就此达成合意 。 此虽属格式条款 , 但商家履行了告知义务 , 并以显著的方式提醒了消费者注意 。 本案中 , 消费者下单付款后 , 商家未发出发货确认 , 所以 , 该网络购物合同未成立 。

  其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 鸿运公司存在过错 。 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 消费者小张无从知晓某种商品的库存 , 且该商品低价正处于特殊的节假日时段 。 作为网站经营者 , 鸿运公司有能力掌握商品的动态库存 , 在某种商品缺货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阻止消费者下单付款 。 鸿运公司在无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况下仍接受消费者下单 , 且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标价错误 , 其行为存在过错 ,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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