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消防法》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划入住建部( 六 )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九)将第五十九条中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修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
(十)将第七十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 ,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 , 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 经检查合格 , 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 , 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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