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消防法》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划入住建部( 五 )
(八)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 , 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 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 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 , 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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