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消防法》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划入住建部( 三 )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 , 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 , 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 ”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 ,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 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 应当停止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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