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消防法》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划入住建部( 四 )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 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

(六)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 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 , 不得收取费用 , 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 ”

(七)将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七十一条中的“审核”修改为“审查” , 删去第二款中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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