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求职就业总被问“生没生娃” 生育歧视几时休( 二 )
今年2月21日 , 人社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要求各单位在招聘过程中 ,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 , 但尚缺乏对就业性别歧视概念的界定和具体歧视行为的列举 。 ”在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看来 , 上述通知进一步明确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 通过列举“六不得”进一步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判定标准 。 尤其是针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明确规定“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等 , 对现行法律作了进一步明确解释 , 将有助于缓解当前基于婚育状况的就业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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