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继续仲裁或者诉讼,要求赔偿金 。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签合同,没有给劳动者办理社保金都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根据劳动法,赔偿金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社保金补偿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再赔偿十年的工资,而不是十个月的工资 。还有社保费 。这就是很大一笔钱了 。
这个期间需要经历两次仲裁或者诉讼,但是补偿金非常多 。值得一试 。
在“事业单位干了10年零时工,被提前辞退”,按理是应该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的 。
按你的说法“提前辞退”,这应该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签订最长期限为十年,十年后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第一次签订为三年,第二次签订为七年,七年后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的情形当属签订了最长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了,辞退你,也就不存在“提前”的问题 。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你的情况当属第一类,应该能得到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个补偿是由你曾工作的事业单位支付 。如果补偿不到位,可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去解决 。
这个问题其实很尴尬,你在事业单位干了十年甚至二十年,到最后事业单位不要你了,根本不需要辞退你,应为你就没有和事业单位签订合同,你的工资也不是事业单位发给你,你的五险一金也不是事业单位帮你交,你就和守大门的保安一样,你属于别的一个皮包公司,你所有的往来账目合同工资保险人事都是和皮包公司发生关系,需要你就继续留着你,不需要了一个电话你就不用来了回到原有皮包公司 。你说你是事业单位零食工?你只是皮包公司派来帮事业单位干活的 。
在精简的大前提下,将来,事业单位使用合同工、临时工,将是一种趋势 。用比较专业、书面化的语言来讲,就是“政府购买服务” 。换一种说法,就是为了解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足,允许事业单位将部分适合的工作,交由第三方承担,或者采取购买劳动力的方式解决 。这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别说是事业单位,在党政机关公务员单位,聘用人员都非常常见 。但是,这些合同人员,其权益如何保护?是按《劳动合同法》,还是按照《机关事业人员管理条例》?因为是合同制人员,按理说还是应该遵守《劳动合同法》,但由于机构、单位特殊,本身就是主管就业、劳动力的权力机关,这些合同人员更处于弱势,有时权利得不到保障,不知道依据何种法规保护自己,是过去经常发生的事情 。过去,有的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一干就是一辈子,二三十年的非常常见,主要是在司机、后勤等岗位 。这些人员工资收入低,主要靠加班和出差补助,同岗同酬,只是说说而已 。正式工应有的薪酬标准、福利补助、奖励奖金,他们都没有,正式工干的事,除了一些涉密或者重要岗位,他们也都在干,出的力不比正式职工少 。就这,还有被随时辞退的风险,连一个说法都没有 。按照法律规定,工作十年以上,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不能随意被辞退 。但是,对于事业单位来讲,不存在这样的事,只要有一句“规定如此”,或者是“上级要求”,就可以了,可以辞退,也可以辞退一两年后,再重新招聘 。尤其是对于劳务派遣工来讲,因为和用人单位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更容易被中途辞退,还得不到任何补偿 。无固定期限用工,其补偿是2N+1,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一般都会足额获得相应的补偿 。但对于这样的人来讲,关键不是补偿,而是工作的机会,因而实际上来讲,这个矛盾,是无法解决的,因为诉求不一致 。但如果事业单位提出辞退决定,一般都会严格执行,个人也只好接受补偿的结果,不可能一切回到原点,保住工作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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