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别人的房屋搞经营, 真的无权主张停产停业损失等征收补偿吗?( 三 )

其一 , 房屋征收行为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 而非“政府出钱买房子” , 公共利益是其中的关键词;

其二 , 拆迁补偿维护的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而根据《条例》的明文规定 ,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其三 , 征收行为本身的性质即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征收 。

而房屋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而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 , 则是一种《合同法》领域的债权法律关系 , 不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 更与所有权相距甚远 。 故此 , 仅从《物权法》的这一条规定来看 , 承租人要补偿的确是没依据的 。

有一种观点认为 ,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其立法目的解读 , 就应当是给予受征收影响的实际经营者的 。 这种观点或许有一定道理 , 但在法律层面上却站不住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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