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别人的房屋搞经营, 真的无权主张停产停业损失等征收补偿吗?( 四 )
《条例》第17条规定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据此 , 停产停业损失、机器设备的搬迁损失都只能是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 , 而不涉及一般承租人的问题 。
而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样有明文规定 , 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是补给“被拆迁人”的 , 不包括农村房屋的承租人 。
基于这些客观事实 , 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均不会与房屋的承租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主动接触、协商 , 而往往选择直接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进而要求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承租人腾房 。 若承租人在相应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腾房的 , 将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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