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确定“月经假” 实至名归尚需制度配套( 三 )

  “月经入假”是《办法》的最大亮点 , 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 , 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三)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 , 申请休息的 , 给予其病假1至2天 。

  《办法》对怀孕、流产及哺乳期妇女也赋予了不少红利: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 , 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 , 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 , 并计入劳动时间 。 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 , 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 , 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 , 给予42天产假 。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 ,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 , 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 。 《办法》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 , 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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