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确定“月经假” 实至名归尚需制度配套( 六 )
钱一舟认为 , 这次山东省依据女职工生理期提出“月经假” , 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中已经规定运行的“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有法律保护的福利制度 , 共同构成女职工劳动过程中“四大特殊需求”的法律权利保护体系下的福利制度 , 从这一角度看 , “月经假”的提出实施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利法律规定方面的制度完善 。 “四期”权利的配赋作为完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福利制度体系将对影响女性就业执业的问题因素进行法律干预 , 这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法律权利的确认 。
实际运行情况不尽如人意
“各地的立法初衷毋庸置疑 , 与国家部门规章规定精神一致 , 对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具有一定意义 , 但在运行过程中却不尽如人意 。 ”宋敏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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