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小知识】如何确定工程造价鉴定? ——解读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三 )
其次 , 合同既然无效了 , 那环盾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呢?如果无权主张 , 则不会涉及工程审价结果的问题 , 自然也不会有鉴定的必要 , 但回到本文讨论的案例 , 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且实际交付使用 , 且山东省高院及最高院均认定环盾公司为实际施工人 ,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 应予支持”的规定可知 , 即使施工合同无效 , 环盾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 , 也可以主张工程款 , 且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 , 合同价款还可以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 。 换言之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的情况下 , 工程造价认定的依据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 只要实际承包人完成了工程且验收合格的 , 均均可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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