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项目“先予执行”又露头, 你该怎么打?( 三 )

《民法总则》第二条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但是在本案中 ,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可不是平等的主体 , 尤其是在征收的法律关系中 , 村委会进行的是土地征收及拆迁 , 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 , 属于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 , 而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 因此拆迁产生的纠纷也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

第二 , 涉案土地已经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 村委会无权收回

在维权的过程中 , 郭先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 , 其所在村的土地已经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 因此 , 这属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关系 ,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土地的征收及补偿工作 , 村委会根本无权收回郭先生的宅基地 , 也就无权针对其宅基地要求什么先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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