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项目“先予执行”又露头, 你该怎么打?( 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 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 第一百七十条进一步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 , 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 , 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
而郭先生遇到的情况不符合以上紧急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 在此种情形下并不适用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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