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出征收决定即对房屋实施了强拆, 造成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五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征收、如何具体组织实施征收、如何进行补偿、如何强制搬迁以及如何保障被征收人获得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的公平补偿的权利等进行了系统、严密的规定 。 同时 , 为了确保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房屋征收顺利、高效实施 , 还专门规定对极少数不履行补偿决定、又不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搬迁 。
具体到本案中 , 区政府应当先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 然后与被征收人许先生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 区政府则应当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许先生对补偿决定不服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许先生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 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 , 既可以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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