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一言不和就離職 年終獎成“導火索”?( 六 )
調研稱 , 勞動者在離職時除少數單純起訴索要年終獎 , 一般都和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工資等一并提出 。 但大多數勞動者證據意識較弱 , 收集證據能力較低 , 未能提供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相關證據 。
因此 , 北京二中院建議 , 勞動者入職時 , 如果用人單位對于薪酬待遇和年終獎發放等有口頭承諾 , 應盡可能將口頭約定寫入書面勞動合同 。 同時 , 注意留存年終獎發放的相關證據 , 例如勞動合同、獎懲制度、銀行轉賬記錄、獎金發放規定和平時的業績考核情況等 。 出現問題時 , 第一時間與用人單位進行交涉 , 避免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 。
另外 , 勞動者也應對自己的職業發展進行合理規劃 , 避免單純因為年終獎跟風離職、意氣離職 。 在綜合考量自身職業規劃、企業成長潛力、行業發展走勢等諸多因素后 , 再決定是否跳槽 。 決定跳槽后 , 也應合理選擇離職的時機 , 注意用人單位獎金發放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 , 避免因盲目離職 , 對自身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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