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被征收后耕地上自建新房, 还能再申请安置宅基地吗?( 三 )

案件脉络清晰明了 , 争议的焦点只有一个 , 即市政府是否已经履行安置曾大婶被征收宅基地的义务问题 。 换句话说 , 本案双方诉争的是宅基地的落实问题 , 而不是《拆迁房屋协议书》的履行问题 。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本案曾大婶与市政府签订的《拆迁房屋协议书》中 , 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安排事项 。 曾大婶原有的一处宅基地已被征收 , 但根据当地的《安置办法》之规定 , 被拆迁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的 , 由征地单位支付偿还的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基础、报建、办证等费用 。 市政府应为曾大婶安置宅基地 , 现市政府未完全按照《安置办法》规定履行义务 。 但鉴于曾大婶已有新建房屋 , 事实上即拥有了一处宅基地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曾大婶要求另行安置宅基地 , 于法不符 。 且市政府亦表示可以为曾大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 。 于是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 判决市政府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依法依规对曾大婶新建房屋宅基地相关事项予以落实 。 曾大婶不肯放弃 , 还想继续争取 , 于是提起上诉 ,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如出一辙 , 上诉被驳回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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