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被征收后耕地上自建新房, 还能再申请安置宅基地吗?( 五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 农村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而不能拥有两处甚至更多的宅基地 。 这一立法的目的在于既要保障广大农民的居住权 , 防止出现农民居无定所、甚至无处居住的问题 , 也要防止一户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降低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 。 在判断一户家庭是否应当拥有一处独立宅基地时 , 应当考察该户家庭是否拥有居住场所 , 是否存在居住困难等 。 本案中 , 曾大婶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征收并拆除 。 根据上述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市政府应为曾大婶安置宅基地 。 现曾大婶已经新建房屋 , 市政府亦表示可以为曾大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 。 由此可见 , 曾大婶已经解决了其居住问题 , 且居住条件较以往有所改善 。 曾大婶认为应当再为其安置一处宅基地的主张也就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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