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以后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的矿井, 要遵循“先补偿, 后退出”原则( 六 )

此外 ,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 , 县政府组织多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连先生矿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所以 , 在未签到补偿协议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的前提下 , 县政府组织多部门作出的强制“捣毁”行为严重违法 。

综上 , 对于成立时未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的矿企来说 , 如果行政机关以位于保护区为由要求关停 , 那么一定要行政机关明确所涉保护区的边界范围及企业所处的详细位置 , 是核心区缓冲区还是试验区 , 以此界定是否属于应关停矿企 。 如果真的面临自保区的采矿权退出问题 , 也应要求行政机关先履行补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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