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以后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的矿井, 要遵循“先补偿, 后退出”原则( 五 )
3、自保区内采矿权的退出 , 应当遵循先补偿后关停的程序 , 县政府的关停行为违法 。
县政府组织国土等部门强行“捣毁”连先生矿井之前并未与之签订补偿协议 , 也未对原告作出补偿安置方案 。 县政府的该行为严重违反省政府作出的关于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退出处置方案的规定 。
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和该省退出方案来看 , 对于自保区内采矿区的退出案件 , 当地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程序来实现连先生自保区采矿权的退出 。 首先 , 县政府需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其次 , 县政府作出矿井关闭决定;再次 , 连先生向发证机关提出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从此 , 是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注销申请的 , 采取公告方式注销;然后 , 由发证机关进行剩余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应退价款和备用金核算 , 并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最后 , 由县政府向连先生支付补偿金 , 并按“六个不留”标准关闭矿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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