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以后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的矿井, 要遵循“先补偿, 后退出”原则( 二 )
2011年 , 经省政府批示 , 县政府公布某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公示 , 连先生矿区被划入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 。
2017年3月 , 镇政府对连先生矿井下达了停业整顿通知 , 限其3日内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 自行拆除一切厂房 , 生产设备 。 同年4月 , 县政府组织环保、国土、公安、镇政府等职能部门用铲车将连先生矿井企业全部“捣毁” 。
法律分析
1、因自然保护区的后续划定行为导致连先生矿井被迫关停 , 企业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
虽然《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 , 并标明区界 , 予以公告”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因为各地当年申请划定保护区的方式不科学 , 加之管理比较粗放 , 尤其是土地权属争议不能有效解决 , 导致部分保护区在建立以后 , 不能确定明确的边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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