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拆违: 限期拆除决定作出, 按“公定力”我就必须搬家了吗?
----奇葩拆违: 限期拆除决定作出 按“公定力”我就必须搬家了吗?//----
导读:“在本案当中 , 原告应当尊重涉案强拆决定而负有对被强拆房屋内的办公用品、家具、货物等动产财物的及时搬离义务……鉴于原告未尽及时搬离义务 , 是扩大造成少量动产财物损失的主要原因 , 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屋内物品损失10000元……”在一起因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而引发的违法强拆案件中 , 法院在行政赔偿判决中作出了上述理由论述 。 那么问题就来了 , 所谓老百姓一方的“及时搬离义务”究竟是否成立?理由中提到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又是什么东西?难道只要限期拆除决定作出了 , 不论其合法合理与否 , 老百姓就要马上开始往出搬东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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