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拆违: 限期拆除决定作出, 按“公定力”我就必须搬家了吗?( 三 )
其一 , “公定力”这个概念法院引述得不错 , 和百度百科中的几乎一字不差 。 问题在于它只引述了前半部分 , 后面还有一句关键的话它给落下了——公定力是相对的 , 在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况下 , 行政行为自作出时起即无效 。 也就是说 , 判决得出的这一大套逻辑不是必然的 , 如果涉案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 , 那么所谓“公定力”就定不住了 , 老百姓照样有权一边依法诉讼救济 , 一边无视其存在 。
其二 , 涉案的所谓“强拆决定”根本没有拆房的“公定力” 。
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显示 , 2015年5月22日 , 当地城管局向原告即某公司作出“限拆决定书” , 限其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 。 而在此之前 , 有关部门未对涉案房屋作出过其他违建认定、处置文书 。 也就是说 , 这份文书的性质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 而非“强制拆除决定” 。 退一万步讲 , 即便它真的具有判决中所说的强大的“公定力” , 它也只能定“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这件事儿 , 而压根儿就没有直接动手拆除房屋的行政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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