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拆违: 限期拆除决定作出, 按“公定力”我就必须搬家了吗?( 五 )

简言之 , 在本案中 ,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本身不具备导致当事人房屋被政府强行拆除的行政效力 , 真正具备这一可能性的文书是后面要作出的那份“强制拆除决定书” 。 这个一作出 , 意味着政府真的要动手拆房了 , 你老百姓要留神屋里的瓶瓶罐罐了 。 (事实上 , 真正需要履行将室内物品妥善搬离并清点登记移交义务的是负责强拆的行政机关 , 而非行政相对人自己)故此 , 判决中的这一理由着实牵强附会 , 难以自圆其说 , 尤其是无法成为令强拆主体逃脱违法强拆赔偿责任的理由 , 据此而认定老百姓一方“未尽及时搬离义务是扩大损失的主要原因”更是令人咋舌:试问 , 6个月的救济期限内你就不该拆 , 如果你不拆 , 会有所谓的室内物品损失冒出来吗?主要原因怎么能是老百姓没搬东西呢?明明是政府一方的违法强拆行径所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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