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拆违: 限期拆除决定作出, 按“公定力”我就必须搬家了吗?( 二 )

针对上述疑惑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周涛、陈晨律师的答案是简单而明确的:这种理由 , 完全站不住脚!仅凭一份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 是不能得出老百姓必须要自己主动往出搬值钱的东西避免物品在拆除中被埋压进而造成损失的结论的 。

基本案情:从一份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说起

简言之 , 按判决书中的观点 , 老百姓在收到所谓“强拆决定”后 , 就应当老老实实赶紧搬东西 。 你不搬 , 结果政府怠于履行强拆过程中的职责也没给你搬 , 砸在里面成了灰了 , 这个损失你要自己承担绝大部分 , 谁让人家行政行为有那个“公定力”呢!

在明律师认为 , 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这一论述存在两方面原则性错误 , 实在是令身为平头百姓的行政相对人一方无法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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