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拆违: 限期拆除决定作出, 按“公定力”我就必须搬家了吗?( 四 )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 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又不拆除的 ,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请注意 , 根据上述法条的明文规定 , 只有在当事人针对“限拆决定”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未自行拆除的情形下 , 行政机关才有权动手强制拆除 。 而本案中 , 涉案“限拆决定”不仅遭到了起诉 , 而且还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 也就是说 , 仅凭它的作出是根本不能推出“当事人要负有及时将室内物品搬离义务”这样的结论的!试问 , 你究竟能不能合法的要求我自行拆除房屋都还是未知数 , 我凭什么就要开始先搬东西呢?
何况 , 本案中城管部门心急火燎地于2015年6月4日即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拆 , 依据的还是这唯一的一份“限拆决定” 。 在其置法律明文赋予当事人的6个月救济期限于不顾、肆意违反法定程序强拆房屋的前提下 , 又凭什么要求当事人遵从所谓“公定力”而自觉自愿地往出搬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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