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因“插队”怀孕被单位辞退 引发劳动纠纷( 十 )

  幼儿园认为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 适用法律错误 。 2008年10月 , 潘佳怡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 , 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 。 2015年10月开始 , 幼儿园依据“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以及职工上交的“怀孕申请”排出了怀孕生育顺序 , 经幼儿园大会宣布并公示 。 2017年3月 , “二胎怀孕排队顺序”又经大会宣布并公示 , 按顺序 , 潘佳怡应于2017年12月份怀孕(排在前面的几位老师已经申请并备孕) 。 2017年5月 , 潘佳怡为了强占生育名额 , 故意提前怀孕 , 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 在单位内部造成极坏的影响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 , 幼儿园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关系 。 潘佳怡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仲裁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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