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因“插队”怀孕被单位辞退 引发劳动纠纷(11)
潘佳怡认为:幼儿园出示的证据 , 已经证实了本人主张相关请求的事实 。 即2008年3月31日本人到幼儿园工作;2008年9月份 ,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2月合同到期后 , 本人仍在幼儿园工作 , 但是此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 原因是幼儿园以各种理由拒绝;2017年6月 , 本人怀孕 , 幼儿园要求本人自动离职;幼儿园于2017年9月11日将本人从微信工作群中移除 , 9月13日将本人工作卡从系统中消除 , 使本人无法进行工作 。 因此 , 本人不用再出示证据 。
单位“家规”被认定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 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 , 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 , 女职工处于孕期的 , 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 , 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 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 。 且幼儿园在施行二胎排队过程中将潘佳怡排名第四更改为第七 , 并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程序议定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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